(2016)苏083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杰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杰,绰号大锤,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被告人梁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杰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杰召集张某、嵇某、吕某、陈某等人在其位于金湖县城水香嘉华小区6幢1单元701室家中,用扑克牌以“放小炮”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梁杰从中抽头渔利一万元。2、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杰召集张某、嵇某、王某在其位于金湖县城水香嘉华小区6幢1单元701室家中,用扑克牌以“放小炮”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梁杰从中抽头渔利一万元。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梁杰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杰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吕某、王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杰退出的犯罪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绪治审 判 员 闵俊芳人民陪审员 刘家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志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