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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凌与被告南京百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南京百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7851号原告:杨凌,女,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930716242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华电一宿舍17幢704室。被告:南京百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286223-5,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1621室。法定代表人:严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诉被告南京百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审 判 员  邢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卞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