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解放与被执行人周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解放,周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232号申请执行人:陈解放,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海东,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解放与被执行人周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