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潘开芹申请执行袁建斌、杨远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开芹,袁建斌,杨远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开芹被执行人:袁建斌被执行人:杨远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袁建斌、杨远政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袁建斌、杨远政银行存款壹佰万圆整(小写: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