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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卢安民与韩贵新、钱麦叶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安民,韩贵新,钱麦叶,韩志强,李乐,卢晓安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265号原告:卢安民,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韩贵新,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告:钱麦叶,女,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告:韩志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贵新之子。被告:李乐,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志强之妻。第三人:卢晓安,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卢安民诉被告韩贵新、钱麦叶、韩志强、李乐、卢晓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原告卢安民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