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第1369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郭国庆,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振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