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鹤峰与金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鹤峰,金湲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4092号原告潘鹤峰,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湲杰,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鹤峰诉被告金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鹤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肖春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琳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