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李敬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东岳牌汽车一辆,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查封期间不得办���过户、抵押等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