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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406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高某某,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