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406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高某某,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