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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8225号原告:郭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男原告郭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流,被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于2006年2月26日生长子颜浪,2007年8月28日生次子颜子豪。近年来,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在吵吵闹闹中逐渐破裂。2014年10月20日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并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9月2日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未获批准后,又于2015年11月13日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仍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决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颜某辩称:原告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6年2月26日生长子颜浪,2007年8月28日生次子颜子豪。同时查明:原、被告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楼房两层六间,东厢房三间,摩托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及部分生活用品。无债权债务。同时,共同财产的处分原、被告均表示赠与长子颜浪与次子颜子豪共有。庭审期间,当庭询问长子颜浪是否同意随原告生活,颜浪表示同意。次子颜子豪同意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00年相识、相恋,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儿子。近年来,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后仍未能和好,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长子颜浪同意随原告生活,次子颜子豪自愿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共同财产由长子颜浪,次子颜子豪共同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颜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颜浪随原告郭某生活,次子颜子豪随被告颜某生活。三、共同财产由长子颜浪,次子颜子豪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