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盼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盼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907号原告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33号上海公馆6#-10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芳、许磊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盼盼,女,汉族,1994年5月24日出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许培建,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盼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新乡市海派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