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亢文刚与李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文刚,李创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747号原告:亢文刚,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创权,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亢文刚诉被告李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亢文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计869元,由原告亢文刚负担。审判员 李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贵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