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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亢文刚与李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文刚,李创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747号原告:亢文刚,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创权,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亢文刚诉被告李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亢文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计869元,由原告亢文刚负担。审判员  李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贵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