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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835号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雄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5-8。法定代表人:鞠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杨桃花源镇何家坝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5233-4。法定代表人:胡仲运。被告:罗翔,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