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6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中寒与林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寒,林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6124号原告:杨中寒,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洋埠新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日红,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四大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信,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中寒与被告林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中寒的委托代理人吴富兵、被告林日红的委托代理人杨传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中寒起诉要求:一、被告林日红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1日,被告林日红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交予原告收执。后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一万元至今为偿还。被告林日红答辩,上述借款属实,但上述款项已经陆续偿还18300元,剩余欠款仅为17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7月21日,被告林日红向原告杨中寒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予原告,但未约定利息。嗣后,被告林日红陆续偿还原告借款18300元,尚欠借款17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日红尚欠原告杨中寒借款1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日红依法应当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尚欠1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林日红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中寒借款17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中寒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日红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