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陶治佳与被告刘秦福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治佳,刘秦福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286号原告:陶治佳。被告:刘秦福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治佳与被告刘秦福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治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治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治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治佳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