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大勇与许长敬、石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勇,许长敬,石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301号原告:冯大勇,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爱东,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长敬,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石玉梅,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姚宗元,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大勇与被告许长敬、石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大勇的委托代理人张爱东,被告石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姚宗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长敬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千分之四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0日被告许长敬通过朋友陈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期限一个月,约定按月0.4%的利率计算利息,若不能归还按照双倍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该借款由被告石玉梅提供担保。同时被告许长敬以本市新民路31号53-105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许长敬外出不归经多方联系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向保证人石玉梅追偿,石玉梅却以种种理由推诿。现因原告不能提供其中15万元已经支付给被告的证据,现只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及利息。被告许长敬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石玉梅辩称:认可10万元借款,仅仅对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年10月10日的借条及担保书,2013年10月10日许长敬出具借条给冯大勇,表明借到冯大勇25万元,定于2013年11月9日前归还,借期内按0.4%利率计息,逾期不还按双倍利率计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借条的下方为石玉梅出具担保书,石玉梅自愿为许长敬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冯大勇银行流水帐,2013年10月10日跨行汇款10万元;3、2013年10月10日冯大勇与许长敬签订的财产抵押借款协议,许长敬用新民路31号53-105房屋为25万元债务设定抵押;4、房产证复印件,原告持有被告许长敬的房产证,附记:该房又抵押给冯大勇;5、律师费发票,冯大勇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石玉梅当庭提供了冯大勇于2015年3月23日书写的民事诉状,被告石玉梅陈述原告冯大勇陈述25万元汇至石玉梅账户,与事实不符,石玉梅只收到10万元。原告冯大勇及被告石玉梅对对方出具的证据无异议。原告诉讼中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担保书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石玉梅对原告的请求及证据无异议,被告许长敬未到庭,视为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许长敬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主张的债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被告石玉梅在物的担保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律师费,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从25万元变更为10万元,但考虑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不完全以数额为标准,调整为3000元。被告许长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长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大勇10万元、律师费30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1日起按月0.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被告石玉梅对前述债务在物的担保范围之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许长敬承担34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许长敬应付之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8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竞平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马瑞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