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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108号原告薛某甲,男,汉族。被告薛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张 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召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