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108号原告薛某甲,男,汉族。被告薛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张 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召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