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8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灵君与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灵君,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736号原告:许灵君,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常青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曦、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灵君与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许灵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灵君以有关联案件正在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灵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许灵君负担。审判员  孙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