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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周秀华周某与张玲婉张某、刘丰苹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华周某,张玲婉张某,刘丰苹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872号原告周秀华周某,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曹耀增,周鸽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婉张某,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刘丰苹刘某,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华周某诉被告张玲婉张某、刘丰苹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周秀华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