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周秀华周某与张玲婉张某、刘丰苹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华周某,张玲婉张某,刘丰苹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872号原告周秀华周某,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曹耀增,周鸽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婉张某,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刘丰苹刘某,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华周某诉被告张玲婉张某、刘丰苹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周秀华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