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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孛家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孛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572号罪犯孛家良,男,1995年10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以(2014)通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孛家良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90分,并取得服装设计定制初级等级证书。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69.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执行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孛家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