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郭闯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郭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郭闯,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郭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闯支付透支款本息合计14236.23元(计算至2014年5月6日)、诉讼费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