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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钱静娴与蒋忠华、谢雄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静娴,蒋忠华,谢雄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7855号原告:钱静娴。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玺成,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忠华。被告:谢雄燕。原告钱静娴与被告蒋忠华、谢雄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振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静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忠华、谢雄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静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迁出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室的房屋及2#地下车库×××#汽车库(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原告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参加拍卖,购买了诉争房屋,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居住在该房屋内,拒绝搬迁,故而原告涉诉。被告蒋忠华、谢雄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忠华、谢雄燕系诉争房屋的原所有人,因二人对外结欠债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诉争房屋予以拍卖来清偿债务。2016年3月8日,钱静娴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参加拍卖诉争房屋,3月25日,本院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并于4月16日以(2015)张金执字第002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诉争房屋归钱静娴所有。4月26日,钱静娴为诉争房屋办理了权属证书。后钱静娴多次催促二被告搬迁出诉争房屋,但二被告予以拒绝。本院认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拍卖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书,合法有效。作为所有权人的钱静娴,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蒋忠华、谢雄燕占有并使用诉讼房屋,至今仍拒不迁出,系对原告钱静娴物权的妨害,理应予以排除。被告蒋忠华、谢雄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忠华、谢雄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张家港市杨舍镇×××室的房屋及2#地下车库×××#汽车库迁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蒋忠华、谢雄燕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振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