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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塔区国兴汽车装潢用品商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塔区国兴汽车装潢用品商城,郑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宝塔区国兴汽车装潢用品商城。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210国道宏泰小区3号楼门面房。经营者付国兴,系该汽车装潢用品商城的经营者。被执行人郑文刚,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人,初中文化,三菱修理厂经营者,现住民航宾馆家属楼2号楼5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85********。宝塔区国兴汽车装潢用品商城申请执行郑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文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塔区国兴汽车装潢用品商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郑文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宝塔区国兴汽车装潢用品商城欠款81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说明被执行人郑文刚于2016年10月9日向其支付了2000元案件款,现本案执行标的为6105元。后被执行人郑文刚将案件款6105元交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宝塔区国兴汽车装潢用品商城将案件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