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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翠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苹,郭其军,张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622号原告:王翠苹,女,1975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委托代理人:叶政权,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其军,男,1975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传军,男,1975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河西路219号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东裙楼1-4层。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苹与被告郭其军、张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其军、张传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苹撤回对被告郭其军、张传军的起诉。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