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党山申请李明辉、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党山,李明辉,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党山,住所地太康县。被执行人:李明辉,所在地孟津县。被执行人: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春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党山与被执行人李明辉、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民终3944号2015年管民初字第00238号2015年管民初字第0023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辉、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79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明辉、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97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明辉、洛阳市掌运运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