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爱珍与任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珍,任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774号原告马爱珍,1968年5月19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赫健,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任中玉,67岁,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珍诉被告任中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