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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爱珍与任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珍,任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774号原告马爱珍,1968年5月19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赫健,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任中玉,67岁,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珍诉被告任中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