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张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张奇青,黄琴,谢晓斌,余姚市兴达蔬菜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9702-X。诉讼代表人:吕涌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奇青,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琴,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谢晓斌,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兴达蔬菜食品厂。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振兴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X1017270-3。法定代表人:谢晓斌,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奇青、黄琴、谢晓斌、余姚市兴达蔬菜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051859.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兴达蔬菜食品厂名下房产已抵押他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