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7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培明与陈建冲、李仙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明,陈建冲,李仙玉,黄称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7085号原告:陈培明。被告:陈建冲。被告:李仙玉。被告:黄称赞。原告陈培明与被告陈建冲、李仙玉、黄称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建冲、李仙玉共同偿还原告陈培明代偿款305766.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9.9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称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培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冲、李仙玉、黄称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陈建冲、李仙玉共同偿还原告陈培明代偿款305766.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黄称赞对被告陈建冲、李仙玉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1/3的偿付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0日,被告陈建冲向案外人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94‰。原告陈培明、被告黄称赞、李仙玉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陈建冲发放了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债务人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6月19日替陈建冲向该银行偿还贷款305766.97元。另查明,被告陈建冲、李仙玉于2010年8月24日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建冲、李仙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培明代偿款305766.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若陈建冲、李仙玉不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欠款项的,不能偿付部分由黄称赞承担1/3的偿付责任;黄称赞承担偿付责任后,有权向陈建冲、李仙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7元,由陈建冲、李仙玉共同负担,黄称赞对其中的1962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官少燕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