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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郑晖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晖,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郑晖,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大新巷小区*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8楼812室。关于郑晖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晖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北坊1幢30706室222.27㎡房屋过户在郑晖名下,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要求过户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