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更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4)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敏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刑更51号罪犯管敏。曾因吸毒分别于1999年6月2日、2005年4月19日、2008年3月3日、2012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15日被强制戒毒;2015年2月13日转社区戒毒。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严重疾病)。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浙038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罪犯管敏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于2016年10月11日以(2016)瑞矫建字第009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管敏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认为,罪犯管敏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敏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管敏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罪犯管敏于2015年5月25日到瑞安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按时报到,参加学习活动,服从管理,未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2016年9月20日15时,管敏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河南路207号门店附近,看到一铁圈围栏里有十余只狗,遂盗窃铁圈围栏内的一只狗后离开,并将狗带至其家中饲养。该狗为边境牧羊犬,经鉴定,其价值为1800元。2016年9月21日,瑞安市安阳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张某某被盗案中发现管敏有吸毒嫌疑,遂提取其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2016年9月27日,瑞安市公安局作出瑞公(安)行罚决字[2016]15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罪犯管敏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判刑及执行情况;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书、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及月度考核表,证明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讯问笔录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罪犯管敏的盗窃事实;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罪犯管敏的吸毒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罪犯被处以行政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罪犯管敏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因盗窃、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瑞安市司法局提请对罪犯管敏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38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管敏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管敏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在管敏归案后,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其宁审判员 朱小微审判员 叶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