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昌彬与张新满、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彬,张新满,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353号原告黄昌彬,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委托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满,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段建材城15栋4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长勇,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彬诉被告张新满、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新满、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彬撤回对被告张新满、湖南省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分公司起诉。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易泽能人民陪审员  白雅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