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伟鹏与张俊山、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鹏,张俊山,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08号原告陈伟鹏,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俊山,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外顺天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俊山,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鹏诉被告张俊山、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梦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嫚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