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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贺亮诉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亮,孙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655号原告:张贺亮。被告:孙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亮与被告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贺亮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贺亮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