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贺亮诉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亮,孙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655号原告:张贺亮。被告:孙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亮与被告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贺亮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贺亮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