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吕景泉与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景泉,周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527号原告:吕景泉,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周建明,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景泉与被告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景泉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景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景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伟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