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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吕景泉与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景泉,周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527号原告:吕景泉,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周建明,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景泉与被告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景泉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景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景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伟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