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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睿颐、李卜颐与王思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颐,李卜颐,王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李睿颐,女,201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卜颐,男,汉族,2009年11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思光,男,1970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李睿颐、李卜颐与王思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死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