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2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与梁永传、梁添福、梁孙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梁永传,梁添福,梁孙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草埔尾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51451。负责人苏振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德培、戴良鹏,系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梁永传,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梁添福,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梁孙能,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永传、梁添福、梁孙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永传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责令被执行人梁添福、梁孙能对被执行人梁永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梁永传、梁添福、梁孙能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梁永传、梁添福、梁孙能名下仅有银行存款数百元,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2、2016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梁永传、梁添福、梁孙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