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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赵友春、张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赵友春,张志强,毕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被执行人:赵友春,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生,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毕宗明,男,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执行人赵友春、张志强、毕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审结。该案(2013)寿稻商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标的37715.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稻商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