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厚俊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厚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443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厚俊,男,1994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堂县。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厚俊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厚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朱厚俊到位于金堂县赵镇二横道的香嘴坊超市,采用持刀相威胁的手段抢走该超市收银台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超市工作人员吴亚菊现金人民币50余元。2.201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朱厚俊在位于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的邮政储蓄ATM取款点,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花志平刚取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抢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厚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厚俊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金堂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朱厚俊作案适用的匕首一把。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厚俊的供述;被害人吴亚菊、花志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萍、周某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金堂县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的案件来源、被告人朱厚俊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厚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厚俊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厚俊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厚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二、责令被告人朱厚俊退赔被害人吴亚菊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花志平人民币1200元、退赔金堂县赵镇二横道香嘴坊超市人民币600元。三、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艾筱姑人民陪审员 张德清人民陪审员 谢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雯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持枪抢劫的;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