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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特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群芳要求宣告戴洪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群芳,戴洪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特246号申请人:邹群芳,女,1944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戴洪群,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邹群芳要求宣告戴洪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邹群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群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群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