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特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群芳要求宣告戴洪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群芳,戴洪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特246号申请人:邹群芳,女,1944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戴洪群,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邹群芳要求宣告戴洪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邹群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群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群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