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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义先、杨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先,杨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先,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杨志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刘义先与被执行人杨志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