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叶芳、陶笑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叶芳,陶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黄叶芳,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江干区。被执行人陶笑天,男,汉族,1992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笑天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6370元,执行费人民币7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笑天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7116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陶笑天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陈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