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刑初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钱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刑初第4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靖江市虹桥居委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2016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文雯,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程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以来,被告人钱某将“雄鹰M05”型、“ZM52”型仿真长枪各1支,“WG703”型左轮仿真手枪1支藏匿于其位于本市江丰公寓1幢503室的家中阁楼上。2015年8月25日,靖江市公安局在对被告人钱某住处阁楼搜查时将上述枪支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3支枪支均系以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钱某的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靖江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平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靖江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物证照片及该局提取的支付宝记录,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靖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钱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钱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钱某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靖江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到对被告人钱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雄鹰M05”型、“ZM52”型仿真长枪各1支,“WG703”型左轮仿真手枪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舜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丹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