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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638-1号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经营者:邓敏,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贾宏斌。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诉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顺县正泰电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富顺县人民医院的应收工程款中予以限额冻结5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震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峻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