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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梁宗学与马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宗学,马辉,梁宗学,马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711号原告梁宗学,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马辉,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宗学诉被告马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宗学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