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梁宗学与马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宗学,马辉,梁宗学,马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711号原告梁宗学,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马辉,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宗学诉被告马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宗学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