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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孙立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丽,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久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辽宁省明睿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朱彦章审 判 员  刘 海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景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