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世杰与谷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世杰,谷丽梅,山西锦佰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世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青,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丽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君,山西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锦佰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泽街华贸大厦。上诉人郑世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世杰与被上诉人谷丽梅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只约定了逾期违约金,上诉人郑世杰其借款后支付了21000元和160000元,该款项性质如何,及违约金和主张的利息应准确计算。且该案件一审受理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原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颁布生效,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世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马祖荡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