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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XX、王XX、王X、黄XX、王XX、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XX,王XX,王X,黄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洲县人民街。法定代表人高XX,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XX,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郝XX,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被执行人王XX,女,1967年1月10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被执行人王X,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黄XX,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王XX,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马XX,女,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XX、王XX、王X、黄XX、王XX、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以月利率10.8‰计算;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利率16.2‰计算;从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