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中秋与乐昌市小强易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章县源莽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中秋,乐昌市小强易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章县源莽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252号原告:于中秋(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乐昌市小强易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张秀莲。被告:宜章县源莽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颜智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于中秋诉被告乐昌市小强易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章县源莽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中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中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中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中秋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