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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申郁琴与被上诉人长治市营养师协会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郁琴,长治市营养师协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郁琴,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系山西淮海集团退休职工,现住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程潮立,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营养师协会,住所地长治市清华机械厂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董爱军,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富民,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申郁琴与被上诉人长治市营养师协会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郁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潮立、被上诉人长治市营养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董爱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富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原审判决书所列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实际组成人员不一致,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艳军审判员  张国刚审判员  姬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