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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丽琼与被执行人查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琼,查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方丽琼,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查诚,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方丽琼与查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更多数据: